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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红艳律师
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上海正源(昆山)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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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告失踪的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

发布时间:2023年08月08日 来源:昆山婚姻家庭律师
[导读]:  李红艳律师,昆山婚姻家庭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正源(昆山)律师事务所,执业以来,坚持“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敬业勤勉、诚实信用”的服务宗旨,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独到的诉辩思维、娴熟的诉讼技巧、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

 李红艳,昆山婚姻家庭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正源(昆山)律师事务所,执业以来,坚持 “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敬业勤勉、诚实信用” 的服务宗旨,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独到的诉辩思维、娴熟的诉讼技巧、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。

宣告失踪的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1、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。如果失踪人回到住所、居所、工作单位,或者其近亲属、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、朋友以各种方式知道了真实下落,失踪人就可以重新亲自处理民事关系,或者授权其他人处理。这样,失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,不需要财产代管人帮助处理债权债务关系。


  2、失踪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。失踪人重新出现后,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,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。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,即失踪人的近亲属、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。如果失踪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出撤销申请,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作出的失踪宣告,虽然本人已经出现,在法律上,该人仍然是失踪人,不能亲自参加民事活动。


  3、法院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。作出撤销判决的法院应是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法院。法院在对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进行核实后,作出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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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

  1、合法原则


 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。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。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,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,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。颁布实施后,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,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。所以,调解婚姻家庭纠纷,不能违反的强制性规定,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;三从四德;封建思想的残余。


  2、公平原则


  不管是夫妻反目,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,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。与之相对应的,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,当发生矛盾时,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,事实往往比较模糊。因此,调解纠纷,应当公平优先,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,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。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,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,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。


  3、婚姻自由原则


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,是我国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,任何人都无权干涉。因此,开展调解工作时,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,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。


  4、自愿原则


 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,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。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,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,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,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,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。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,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,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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